河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论证管理办法(修订)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购置(自制)的可行性论证程序,确保仪器设备资源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,避免出现因重复购置、选型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仪器闲置、利用率不高等现象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,依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〔2000〕9号)及国家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教育经费申请购置或自制单价预算1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,在经济活动立项前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论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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